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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8 閱讀次數: 902
小劉為某物流公司員工,于2018年1月入職,月工資標準6000元,雙方簽訂有為期三年的勞動(dòng)合同。2020年1月,小劉生育一子,并享受產(chǎn)假、哺乳假,當年度未休帶薪年休假。2021年1月,物流公司與小劉終止勞動(dòng)合同,未支付其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某物流公司以小劉已享受產(chǎn)假及哺乳假,不符合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條件為由,不同意支付其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雙方因此發(fā)生爭議。小劉要求支付2020年未休5天年休假的工資報酬2758元的請求合理嗎?
答:請求合理,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shí)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chǎn)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痹摗秾?shí)施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經(jīng)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span>
本案中,小劉雖于2020年依法享受了產(chǎn)假、哺乳假假期,但上述假期依法不應計入年休假假期。某物流公司與小劉終止勞動(dòng)合同時(shí),未按照上述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于法相悖。